(2008/3/5)
吐鲁番葡萄、荔浦芋头、漳州香蕉……这些优质农产品人人皆知。但很少人知道,如果申请和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些特色农产品将会获得更多的附加值。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7月14日指出,中国今后将继续加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从知识产权上保护国内的优质土特产品,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国家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行政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地区来源的标志,其中包含着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等信息,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最早出现在欧洲,其后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了这个概念。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专家指出,法律有关地理标志的条款完全适用中国的农副土特产品。自1994年中国开始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范例。如在新疆吐鲁番,葡萄一直是当地颇具特色的农产品,但由于缺乏保护,侵权假冒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吐鲁番葡萄及加工制品葡萄干一度受到严重损害。自从“吐鲁番”葡萄、葡萄干注册为地理标志后,侵权现象逐渐减少,吐鲁番葡萄的生产加工终于走上了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不言而喻,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目前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目前,国内农产品商标有19万件左右,其中地理标志商标仅为123件。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注册商标那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应该说,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累积了丰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美誉度,如果缺乏应有的保护,既会造成品牌价值的流失,也有可能让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假借其名义,乘虚而入。更主要的是,在地理标志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软肋”,已经成为制约地理标志保护的瓶颈。如在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方面,工商、质监等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管理权限的重叠,形成“商标权”与“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打架的局面。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和申报人无所适从。目前,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因此,笔者认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尤为重要,同时,还应进一步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成立专司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杜绝地理标志的盗用和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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