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原产地标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原产地标记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二)受理入境原产地标记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审批; (三)统一发布原产地标记认证的种类和形式; (四)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的模式,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二)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三)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二者结合)的相关资料;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一)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的依据如下: (一)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境货物地理标记认证申请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可在其产品上施加原产地标记"中国制造/生产"字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利证明和服务特殊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式和种类: (一)标记图案:CIQ-Origin 标记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白色。标记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标记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 直径(mm)6045302010 标记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 (二)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2、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 (三)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 (一)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物上; (三)原产地标记证书; (四)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五)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人提出申请原产地标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评审,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 第十七条 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一)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三)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四)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或者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二)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三)使用原产地标记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四)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原产地标记的。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单位,改进后经审核合格的,可恢复使用; 对停止使用的注册单位,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注册、加贴认证标志,以及实施有关检验、鉴定、测试等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对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的产品,可标有特定的"西部地区"标记,该标记视为原产地标记。 本条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国家公开发布的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程序 1、目的 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以下简称原产地标记)的审核注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注册审核过程和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到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3、相关文件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审核技术文件 4、职责 4.1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系统内本程序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 4.2 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及原产地标记的日常工作。 5、程序控制 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审核的受理申请、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和监督管理阶段。 5.1审核注册程度如图所示: 5.2受理申请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2.1企业自愿或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产品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时,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文件; c.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报告; d.产品商标及其样张; e.其他相关文件。 5.2.2国外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直接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受理。 5.3审核认定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3.1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所需的技术审核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标准; b.产品检验规程; C.地域界定文件; d.确定其他特定相关要求的文件等。 5.3.2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的审核采用专家审核组形式进行。审核组应具备较高资质水平和技术能力,审核组组成应经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小组批准同意。 审核组成员应包括: a.原产地管理人员; b.申请产品的技术专家; C.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专家; d.其他特聘专家。 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应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审核组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申请产品专业的技术专家应不少于1/3小组人数。 5.3.3现场审核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该报告应经专家审核组成员逐一署名,同时应由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 5.3.4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可结合该产品出口检验结果综合评定。 5.3.5各直属局原产地工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和专家审核组的现场评审报告,以及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对该产品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过程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项目审核认定报告》。该报告提交各直属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家局。 5.3.6提交上报的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完整资料应包括: a.项目审核认定报告; b.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及其附件; C.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 d.其他。 5.4注册发证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4.1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批准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时,应组织专家审定组对《项目认定报告》进行全面综合评定,决定该项目是否准予注册。 5.4.2对同意注册的每个项目均授予统一的原产地标记注册登记号,并颁发该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5.4.3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和各直属局分别建立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档案。 5.4.4原产地标记的日常签发由各直属局及相关分支局原产地工作部门进行。 5.5监督管理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5.1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已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包括下列形式: a.日常原产地标记使用监督; b.文件审核; C.监督审核。 5.5.2续展。原产地标记注册后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产品原产地标记续展申请。 5.5.3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说明 本程序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提出并起草。 本程序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
新闻来源:
责任编辑:hx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