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2008/3/6)
(1)企事业单位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小组,按授予示范单位的条件负责统一评选推荐;
(3)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组织评选小组,按授予示范单位的条件和各行业、各地区的特点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并颁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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